即使没拿到工钱,也不能损坏他人财物。
这是一起因为装修引发的案件,被装修的房子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某小区,房主是郭。2016年6月,郭的这套房子需要装修,承包装修工程的是谷。揽到这个工程后,谷将铺设地板砖及贴墙砖的活,交给了张。
地板砖、墙砖很快就贴完了,张却没有如约拿到工程款。张多次找到谷,商量工程款的事情,可是两人没有达成一致。
2016年11月22日17时许,因拖欠工程款的事情,谷和张发生争执。当天晚些时候,张拿着一根天然气管支架,将房屋南北阳台、厨房、卫生间装修好的部分墙砖砸坏。经鉴定,被损财物核定价格为11160元。
郭报警,民警很快找到了张。今年6月3日,张与受害人郭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。张一次性赔偿郭经济损失28000元。郭对张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法院认为,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价值1116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张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,缓刑8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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